事项名称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办流程 |
设定依据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乌劳[2009]53号) |
申请条件 |
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地户籍人员。 |
办理材料 |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 3、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4、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明 5、《释放证明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6、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7、“零就业家庭”证明 8、被征地乡(镇)、街道出具土地征用身份证明 9、部队团级以上的政治部和县级以上双拥办,出具身份属随军家属且处于失业状态的身份证明 10、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11、初审社区出具的一年内提供职介服务3次以上,非本人原因仍未实现就业的情况证明 12、其他有关的个人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证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居住地社区公示一周,如无异议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证明》一式三份及相关资料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确认后及时向本人说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建立一人一档,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证明》上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复核意见后报送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证明》上加盖公章,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标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意见、时间和编号 |
办理地点 |
社区、街道(乡镇)、片区管委会、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3697293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30——14:00;15:00——19:3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资料下载 |
办理业务时现场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