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
设定依据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乌劳办[2005]44号) |
申请条件 |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培训机构规划和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布局、专业设置的指导性意见的要求 2、有明确的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3、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校长、专(兼)职教师及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五分之一。每个专业(工种)配备不少于1名理论课、1名实习指导教师。应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4、有根据自治区、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标准及岗位规范制定的培训计划、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相应的教材 5、有与培训活动相适应、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含固定资产)须在2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应达到40万元以上 6、有与培训专业、等级及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教室、教学设施、实习场所和设施以及网络管理所需设备等。每个专业不少于15个工位,理论教学场所要在300平米以上。租赁的培训教室、实习场所有效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办公场地与教学场地须同在一处 7、年办学规模不低于300人,培训合格率(指取得国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在80%以上 |
办理材料 |
1、举办者签署的申办报告及筹备情况报告。申办报告应当说明办学目的及可行性分析 2、拟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的事项 3、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政治表现情况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书及复印件 5、拟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资产证明须提交经国家承认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6、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合同及公证材料,同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证明 |
办理流程 |
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上述材料后,领取和填写《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以审批表递交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日起为受理日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后的50天内以书面形式给予是否批准的答复,对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答复需送达申请人。被年审注销过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法人和校长,5年内不得提出办学申请。 |
办理地点 |
社区、街道(乡镇)、片区管委会、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3697223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30——14:00;15:00——19:30 |
办理时限 |
50个工作日 |
资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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