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棚户区安置用房分配办法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惠民工程,也是改善我区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整体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认真做好棚户区安置房的分配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征收安置工作有序进行。结合我区棚户区改造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科学分配、统筹兼顾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统一规划、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在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认真做好安置工作,加快推进安置速度,提高安置质量,维护拆迁户利益,切实做到安置工作公正、公平、公开,确保拆迁安置工作有序进行。
二、安置方式及对象
1.就地安置、异地安置及货币补偿3种安置方式。
2.涉及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户。
三、分配原则及方法
(一)凡已签订实物安置协议的棚户区被征收户均有资格选取安置用房。可按被征收户签订协议时间(搬家时间)先后顺序选取房号,也可以以抽签的方式选取房号。
(二)棚户区安置房原则按照房屋征收协议签订的安置面积进行安置。
(三)车库、车位不属《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协议》安置房源,但可自行选购。
(四)优先选房条件
1.对60岁以上老人、孤寡老人、双目失明、下肢残疾(二级以上含二级)的被征收户,同时结合签订协议时间优先选安置房。
2.军烈属可优先选房(凭证明)。
(五)棚户区安置房安置期间,被征收户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征收安置协议办理选房等各项事宜;如遇特殊情况,被征收户本人确实不能来的(或已故),凭被征收户本人委托书及证明办理安置手续。
(六)如棚户区安置房正在建设中,已选取房号的被征收户要保存好选取的房号,待安置房交付后,可办理安置手续。
四、本办法适用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高新区(新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