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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流程的通知
2013-01-07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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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意见,我市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中的公示时间需由目前执行的7个公示日恢复为原先的15个公示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市住房保障申报审核中的公示时间,统一调整为15个公示日,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街道级公示、区县级公示,公示时间均为15日。

二、由于公示日的延长,具体工作流程及时限按以下要求进行:

(1)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共同承担受理、初审工作,即在正常情况下,当月申报的申请家庭资料应当在当月完成申报、查验、综合评审、受理、初审工作。

街道级公示每月有两个公示期,第一公示期为每月1-15日,第二公示期为每月16-30日(以每月最后一天为准),次月按此循环进行,街道初审通过后,提交公示的人员将自动对应到相应的公示期进行公示,街道可在每月1日、16日的前三天进行提交,但1日、16日后提交的,均被记入下一公示期。

每月当期公示完成后的物理档案上报,可在公示期后直接进行,但之前须完成报区县民政局收入认定工作,此两项的完成时限为15-30日。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接收物理档案后,在15-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随1-15日、16-30日完成公示工作。

例1:(最快流程)申请家庭1月5日资料被社区受理,如社区与街道在1月15日前完成初审工作,则可以在1月16-30日进行公示,之后在2月1-15日内进行上报区县工作,如街道在2月3日(假设)就上报到区县,而区县在2月15日前也完成了该户家庭的审核工作,则可以在2月16-29日进行公示工作,并在3月15日前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例2:(最慢流程)申请家庭1月5日资料被社区受理,如社区与街道在1月15日前未完成初审工作,则必须在1月16日-31日内完成初审工作,之后在2月1日-15日进行公示,在2月16-29日完成民政局盖章和上报区县工作。区县在接收物理档案后,在3月1-15日完成审核工作,在3月16-30日进行公示,4月1-15日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由于区县审核量的增大,区县可推后一个公示期完成工作,即原应在3月1-15日完成的审核工作,可应故推迟至3月底前完成,于4月1-15日公示,4月底前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以上举例,实际是对审核时限的要求,比如说申请家庭是在当月的后15日被受理,则时限可跨越至下月的15日完成工作,依次类推。

三、需说明的问题:

1、各区县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按本规定工作时限要求,自行区分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工作时限。

2、2013年1月1日起,管理系统将正式对工作时限进行记录及评判,并将评判结果纳入年底目标考核中和专项评比工作中(工作时限以申报提交成功为记录原始点)。

3、查验阶段存在协查的,协查地社区居委会完成协查工作的时限为10日,超过此时限的,系统将判定为超时限工作。

4、举例中的最慢完成时限,即为标准时限,超出此时限的,均为超时限工作,提前完成的,今后将在专项评比中予以加分。

5、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正常备案时间暂不做明确规定,具体时限及备案方法另行通知。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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