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保障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精神及智力残疾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现将申请中需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员做为申请人的问题
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员能否做为申请人,应当看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际操作中,由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需法院出具,较难开具证明,现对此类人员的申请方法规范如下:
1、精神或智力一、二级残疾人员,一概不能做为申请人,只能做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与监护人家庭共同申请。
2、精神或智力三级残疾人员,凡现具有正式劳动关系(鉴定有正式劳动合同或在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或现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员,可做为申请人进行申请。不具有正式劳动关系或婚姻关系的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员,仍需出具法院鉴定证明,判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方可做为申请人。
精神或智力三级残疾人员在现具有的合法婚姻关系中,另一方如果是非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员的,必须由非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做为申请人。
现婚姻关系为离异、丧偶的,携有法定子女的精神或智力三级残疾人员,可做为申请人;无法定子女的,仍需出具法院鉴定证明,判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方可做为申请人。
3、精神或智力四级残疾人员,可做为申请人,但必须监护人提供同意其单独申请的证明,以及社区出具其行为基本正常,有基本自理能力的证明。
二、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中的特殊要求
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员,不论是做为申请人,还是存在于申请家庭中,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均需监护人提供身份、户籍证明以及监护人做出承诺,承诺“共同居住于保障性住房,并承担被监护人居住保障性住房的相应责任,若不共同居住,将代被监护人承担一切后果,并代被监护人办理退出保障性住房相应手续”。(监护人相关身份证明和承诺照拍在备注里)如监护人不做出以上承诺,则此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员不能做为申请人,其做为共同申请人所在的家庭也不能做为申请家庭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