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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房保障审核权限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3-01-10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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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城低住保【20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规定》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核”中“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报区(县)人民政府予以核准登记,同时将结果上报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之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由各区(县)按规定具体负责,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简称市住保办)为备案部门,不再承担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审核工作。现就我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核权限明确如下:

一、区(县)及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基本流程

本次调整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即2013年1月1日后各区(县)提交上报市住保办备案的家庭,均按调整后要求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区(县)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的基本流程为:家庭申报---社区受理---管委会(街道)初审---管委会(街道)公示---区(县)审核---区(县)公示---区(县)人民政府核准登记。

市住保办住房保障备案工作的基本流程为:区(县)核准登记---市住保办备案审查--→市住保办抽检复核---市住保办发放《住房保障资格证》。

二、区(县)及市级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的要求

区(县)住房保障审核工作要求:区(县)按工作流程,组织管委会(街道)、社区完成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初审及审核公示工作,经区(县)审核公示通过的申请家庭,由区(县)人民政府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后,原则上即认定为取得我市住房保障资格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严把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的“准入”关口,杜绝违规申请、违规违纪上报、弄虚作假现象的出现,经得起上级部门及社会媒体、广大群众的多重检验,充分体现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市住保办备案工作要求:对各区(县)核准登记并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进行资格备案;对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家庭的电子档案及物理档案进行建档核对;对备案后的住房保障资格家庭发放《住房保障资格证》;对各区(县)核准登记的家庭进行抽检。

三、住房保障工作问责制

市住保办及各区(县)要全面实行住房保障工作问责制。

市住保办对抽检中发现的违规违纪上报情况以及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上报情况进行查处问责,对各区(县)核准登记的住房保障资格家庭,发现不符合保障规定情况出现时,致函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要求对承担申请审核工作的工作人员及所在单位进行调查问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上报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各区(县)在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中,也需建立相应的区(县)住房保障工作问责制,实现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社区的住房保障工作监管和规范,确保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按时限,高质量完成,无违规违纪问题出现。

本次住房保障审核权限的调整,是按照管理规定实现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的重要调整,是各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开展的具体体现,是事关我市人民政府实现住房保障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坚实基础,请各区(县)认真组织实施。

乌鲁木齐市城市低收入家庭

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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