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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解读
2021-12-15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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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决策部署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确定乌鲁木齐市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银保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乌鲁木齐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新医保〔2020〕109号)要求《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乌医保〔2021〕4号)基础上,制定《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开展背景

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15年11月十三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将探索建立长期护理制度纳入十三五规划;2016年6月29日人社部办公厅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任务部署,制定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文随着我市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老年护理服务需求不断增长,为减轻被护理人员家庭负担,经充分调研、测算,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部分

(一)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我市长护险适用范围、部门职

责、委托第三方经办服务模式,及动态调整原则

(二)第二部分为覆盖范围、基金筹集与管理,明确保障对象及筹资渠道、方式、标准和管理,同时明确城乡困难居民缴费补贴渠道和标准。

(三)第三部分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及办理程序。

(四)第四部分为护理服务内容、标准及支付。

(五)第五部分为护理服务机构与人员管理。

(六)第六部分为附则明确办法解释部门和实施日期。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效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

附件【《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解读.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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