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34期)》(2018 年第76号)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企业或个人。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分公司经营的“润之家”牌奶香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受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18年6月8日在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抽取了13袋奶香花生样品(抽样基数50袋)。2018年6月27日该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1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是0.09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8年7月4日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给经营企业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召回不合格食品。现查实:2018年2月4日,新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分公司从华隆(乳山)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购进奶香花生(生产日期:2017年12月26日,规格:320克/袋)25袋,购进价为9.1元/袋,销售价为11.9元/袋。截止2018年7月4日检查时该公司已销售19袋,剩余6袋下架封存。上述25袋奶香花生货值共计297.5元。因其销售的时间过长属于开袋即食的食品,已售出的食品无法召回。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二氧化硫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虽然当事人经营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鉴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的处罚,作出没收6袋(1.92公斤)二氧化硫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奶香花生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18〕14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进货查验了生产企业华隆(乳山)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许可证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问题疑似生产环节原料采购、检验或产品出厂检验等风险控制环节把关不严所致。
五、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情函告上述不合格食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的乳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