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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号
2018-09-24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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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33期)》(2018 年第72号)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企业或个人。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新市区袁翠萍羊肉店经营的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4月18日,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对乌鲁木齐新市区袁翠萍羊肉店经营的牛肉(采购日期2018年5月18日)进行了抽样检验,2018年6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PP18650000830600191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18年7月18日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给经营者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食品。现查实:当事人2018年5月18日从新联市场A1-13号的城北大道皇牛羊肉店购进牛肉81公斤,并索要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每公斤进价59元,共计4779元。以每公斤63元销售,营业额共计5103元。2018年5月18日牛肉抽样基数为10公斤,以每公斤63元销售,计630元,牛肉全部售出已无法召回。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去向记录清楚,能主动、有效地对涉案物品予以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了1.没收违法所得630元;2.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18〕12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牛肉抽检不合格的原因疑似养殖环节给动物喂食含有克仑特罗的饲料所致,作为销售者在采购牛肉时也仅查验了供货方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并没有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经营者表示今后将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五)经营者所销售的牛肉系从新市区新联农贸综合批发市场购进,新联的批发户系从米东区华凌屠宰市场购进,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情函告米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新疆领先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鲜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新疆分析测试研究院受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18年5月15日在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抽取了2公斤鲜蛋样品(抽样基数20公斤)。2018年6月13日该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292 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4 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氧氟沙星”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是348μ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18年7月6日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给经营者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食品。现查实:上述鲜蛋系2018年5月8日从伊宁县马兰禽业养殖有限公司购进,当天共购进了300~400公斤,购进价格11.8元/公斤,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鲜蛋的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台账),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标称的单位名称也不是伊宁县马兰禽业养殖有限公司,而是个人姓名,鸡蛋总数量为18000公斤,该公司称涉嫌存在问题的鸡蛋为100公斤,系个人养殖户给蛋鸡喂食了兽药所致。当事人采购上述鲜蛋未查验其检验合格证明,也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购进的鲜蛋以13元/公斤的价格已全部售出,涉案的20公斤抽样基数鸡蛋货值金额总计260元。不合格鲜蛋全部售出无法召回。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鲜蛋的来源清楚,货值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从轻作出了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2.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18〕13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这次抽样的不合格的原因是在养殖环节个人养殖户给蛋鸡喂食兽药所致,作为销售者在采购鲜蛋时也仅查验了供货方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并没有查验鲜蛋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经营者表示今后将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五)经营者所销售的鲜蛋系从伊宁县马兰禽业养殖有限公司购进,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情函告伊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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