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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号
2018-09-24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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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29期)》(2018 年第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二期食品专项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 年第55号)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捷之康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雪百纯”牌和“甜驰”牌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5月18日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乌鲁木齐市捷之康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雪百纯”牌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为2018年04月18日、规格型号为18.5L/桶)进行了抽样检验,2018年5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18XJSP01733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4月18日在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乌鲁木齐市捷之康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甜驰”牌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为2018年04月18日、规格型号为18.5L/桶)进行了抽样检验,2018年5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18X-J-SP01734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18年5月25日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给生产企业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召回不合格食品。现查实:2018年4月18日乌鲁木齐市捷之康工贸有限公司共生产“雪百纯”饮用纯净水7桶、“甜驰”饮用纯净水45桶,当日将“甜驰”饮用纯净水销售给某超市3桶,4月19日销售给某工地10桶,销售收入共计92元;抽检用去“雪百纯”牌和“甜驰”牌饮用纯净水各7桶,其余25桶全部自用,售出和自用的水已无法召回。

2.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去向记录清楚,能主动、有效地对涉案物品予以控制或召回,基本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减轻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92元;2.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18〕15号。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这次抽样的纯净水不合格的原因是:2016年该生产企业厂区进行搬迁,生产许可证进行变更,在此期间设备一年未使用,直至2018年4月份开始进行设备调试、检修、试生产,在检修调试设备时未对水管管路进行消毒冲洗,厂房长时间未生产对通风换气时间不够过于潮湿,所以造成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现象,通过空气污染了产品。当天试生产入库为52桶,出库:38桶,抽样:14桶,库存:无。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设备进行消毒冲洗,并对厂房进行了通风换气,对生产水管管线进行了消毒并冲洗,每天对厂房及进行紫外线消毒一到二次,确保地面干燥设备不被细菌侵入并每天对产品进行检测,重点做好纯净水的控制记录,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消毒清洗,做好自检自查工作,严把质量关。该厂自2018年5月26日起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二、新疆伊州英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山剑”牌伊州柔雅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4月10日在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疆)对新疆伊州英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库存)的“天山剑”牌伊州柔雅酒(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24日、规格型号:500ml/瓶 浓香型白酒)进行了抽样检验,2018年5月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检检验,净含量偏差项目不符合GB/T10781.1-200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8年6月22日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给生产企业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召回不合格食品。现查实,该批次酒系当事人2016年3月24日生产,共生产了2040 瓶(340箱),共计 1020公斤, 货值91800 元。除留存的60瓶(其中抽样4瓶)样品外,上述白酒在2016年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提供不出两年前的出厂检验记录及销售台账,无法核实其所述的情况,市面上已无待售的的上述白酒,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向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分析或因瓶盖密封不严和部分瓶体存在砂眼等导致酒体挥发、净含量出现偏差,当事人称上述白酒的酒瓶系从山东郓城一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采购、瓶盖系从山东烟郓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其保证该批库存的白酒仅做为样品展示用,不会流入市场。

(四)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2016年当事人在销售该批白酒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全项检验,包括“净含量偏差”在内的检验项目均合格。该企业自2017年8月起已经停产。鉴于涉案的白酒系当事人两年前生产并销售,并经检验合格。此次抽检的系当事人留样的酒,且不合格项目是“净含量偏差”,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了上述净含量不合格的白酒,且当事人生产上述白酒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前,若存在违法行为,也已超过了追诉时效,故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处罚,对其未能提供2016年3月生产的伊州柔雅酒的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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