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年第7号)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42期)》(2018 年第95号)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的2批次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疆万家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时时养”牌小麦胚芽片和“时时养”牌小麦胚芽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18年7月24日在当事人生产场所抽取了10盒“时时养”牌小麦胚芽片样品(抽样基数120盒)、10袋“时时养”牌小麦胚芽粉样品(抽样基数200袋)。2018年8月21日该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上述二批次食品均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18年7月24日在当事人成品库抽样并进行检验的,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小麦胚芽片的市场销售价为25.8元/盒,120盒的货值金额为3096元,小麦胚芽粉的市场销售价为20.5元/袋,200袋的货值金额为4100元,小麦胚芽片和小麦胚芽粉总货值金额7196元。当事人称上述食品除检验用去的外,均未销售。执法人员亦未在出库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销售台账)中发现有上述批次的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在自检中发现问题并及时对问题食品进行封存未进行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不合格“时时养”牌小麦胚芽片104盒(抽检机构抽检用去了10盒、企业自检用去了6盒)、小麦胚芽粉184袋(抽检机构抽检用去了10袋、企业自检用去了6袋);二、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18〕38号。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此次抽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园区电压不稳,导致生产设备运行不正常,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环节出现不可控、产品杀菌不彻底造成的。当事人深刻剖析原因,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一是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对现有的机器设备进行停机维修,保证在今后生产中杜绝类似问题出现;三是完善出入库流程,严格检验程序,符合要求后方可出库。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