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4号)
近期,我局接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1家餐饮服务经营单位、1家食品销售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伊州英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山醇粮老窖酒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19年5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新疆伊州英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山醇粮老窖酒(商标:天山剑;规格型号:250ml/瓶;生产日期:2016.9.27;质量等级:优级)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基数5000瓶,样品数量8瓶。2019年6月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问题项目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含量为2.3mg/kg,超过参考值≤1mg/kg。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认为该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9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经营行为,分析检验结果异常原因并提交整改报告。
2019年5月22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我局在联合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库存的该批次酒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并已扣押成品库中剩余的4312瓶白酒。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经该公司组织生产技术人员对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致使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含量超标的因素进行分析,认为酒库使用的酒泵抽酒用管是食品级的塑料软管,抽完酒后,没有及时将管中的酒清理干净,造成塑料软管腐蚀,灌装的白酒中邻苯二甲酸二丁酯超标。该公司已将酒库中用于抽酒的塑料软管更换为不锈钢软管,并严把工艺流程的各个环节,确保生产白酒质量,避免风险隐患。
二、新市区河北路千家万户私房菜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19年5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新市区河北路千家万户私房菜(经营者:代磊)采购的孜然粉进行了监督抽检。2019年5月2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9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19年6月11日,我局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材料为由报批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19〕44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进行了自查,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和整改。原因系购买时要求对方帮忙将孜然打磨成粉,由于打磨机器老化,导致孜然粉铅超标。对以上问题制定四点整改措施:1.以后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执行,专人专管,进货索证索票,严格查验,建立健全各类台账;2.食品原料保存、运输、加工及使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执行;3.进一步强化酒店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4.严格按照采购流程购进食材。
三、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喀什东路店经营兽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枸杞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19年5月3日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乌鲁木齐市博隆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野果林”枸杞蜜(生产日期:2018年12月27日)进行了监督抽检,2019年5月3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检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氯霉素,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5.7μ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9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问题产品,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当事人于2019年2月从乌鲁木齐市博隆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购进“野果林”枸杞蜜12瓶(500克/瓶),监督抽检时检验机构买走4瓶,正常零售出2瓶,打碎1瓶。因无法查找到消费者,故售出的问题食品尚未召回,剩余5瓶下架封存。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19年6月4日我局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为由报批立案。
上述枸杞蜜每瓶销售价38.9元,货值金额总计466.80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24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野果林牌枸杞蜜5瓶(2.5公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19〕45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经与生产企业联系,生产企业称原料抽检未发现氯霉素,生产工艺不存在添加该类物质的工艺,原因不详。当事人针对以上问题并提出整改方案:成立追查小组,设立组长负责此事;店内各个部门全力配合此项工作,列入重点工作;营运部:协调厂家对产品资质进行整理,按要求提报:财务部:根据提供的销售日期,查询顾客购物小票号码及明细;会员部:根据提供的材料,查询顾客信息(身份证号码、会员号码、手机号码等等);后勤部:按要求上报资料,并牵头处理;及时联系顾客,说明情由,跟进追回该商品。并对已经食用的顾客进行慰问,消除顾客顾虑,让顾客满意。企业将对此厂家进行排查、追溯,列入重点关注商品厂家,并上报公司高层领导,纳入“黑名单”厂家。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