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5号)
近期,我局接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销售企业、1家餐饮服务经营单位、2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时尚购物城经营二氧化硫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康梅圣女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19年5月28日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新疆鑫美食品有限公司的康梅圣女果(生产批号:20180715)进行了监督抽检,2019年6月24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检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标准指标定限量≤0.35g/kg,实测值为2.61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9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19年7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问题产品,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12日从新疆鑫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康梅圣女果30袋(280克/袋),监督抽检时检验机构买走10袋,正常零售出2袋。经过系统查询,因无法查找到消费者个人信息,故售出的问题食品无法召回。其他18袋已在产品抽检后停止销售并让厂家进行召回。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19年7月12日我局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营二氧化硫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为由报批立案。
上述康梅圣女果每袋售价19.8元/袋,共计销售12袋(包括抽检部门购买的10袋),货值金额共计237.6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二氧化硫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12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不罚〔2019〕1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经与生产企业联系,生产企业称该公司生产的康梅圣女果原料从广西购进,经生产企业对当批产品生产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别进行了多次送检,结果出现原料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分析可能与空气污染有很大关系。当事人针对以上问题并提出整改方案:依据《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已将问题产品反馈给生产厂家,因该产品在抽检之后,当事人就停止销售该产品,并要求厂家召回剩余产品,2019年5月31日就已完成剩余18袋产品的召回工作。
二、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大龙燚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19年6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抽样检验。2019年6月2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大肠菌群,/50cm²”,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9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问题复用餐饮具;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合格,并对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2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19〕3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了自查,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和整改。因该店使用的消毒柜使用年限较长,功能老化,也因店内疏忽管理,消毒管理过程控制不严,未能起到全范围灭菌效果。整改措施如下:1.更换新的餐具消毒柜,并在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餐具消毒流程控制;加强管理,建立专人消毒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要求并做记录。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规范经营。
三、新疆御农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蜂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2019年5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沙漠蜂蜜进行了抽检。2019年6月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霉菌计数项目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菌落总数标准指标≤1000CFU/g,实测值1100 CFU/g ,检验项目霉菌技术标准指标≤200 CFU/g ,实测值490 CFU/g 。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9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机制,分析查找原因。截止2019年8月30日为止已召回了不合格蜂蜜375瓶(500g/瓶)。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019年9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召回的不合格蜂蜜375瓶(187.5kg)、没收委托加工费55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19〕4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分析排查:此次抽检的沙漠蜂蜜是新疆梦游之路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委托当事人加工生产的,2018年12月9日委托方提供了蜂蜜原料1100kg、标签1200个、塑料罐装瓶1200瓶(500g/瓶)。2018年12月15日当事人将原料全部加工完成,共1190瓶。代加工费合计为5500元。当事人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后,认真查找原因,及时上报自查情况了说明。当事人认为该批次蜂蜜在加工生产的过程中未对委托方提供的塑料罐装瓶进行二次消毒处理,导致在后期的抽检过程中菌落总数,霉菌计数项目不符和食品安全标准。
生产经营者的整改情况:对该批次蜂蜜抽检不合格的问题公司高层非常重视,立即召开领导层会议,进行追责,对于负责公司食品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扣发半年效益奖金的处罚。当事人承诺在以后的生产环节中一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把好食品生产质量关,杜绝再次出现此类情况。
四、新疆阿尔特英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石榴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2019年4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石榴汁进行了抽检。2019年5月2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苋菜红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1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9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了核查处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分析查找原因,于三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说明。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4日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生产的石榴汁2990瓶计747.5kg、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19〕48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存在的原因:此次抽检的石榴汁是在当事人的成品库中进行抽取的。当事人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后,认真查找原因,及时上报自查情况了说明。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石榴汁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4月1日,是准备给公司员工发放夏季福利的。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食品生产标准和工艺流程进行加工的,并未认真做好生产记录和添加剂使用记录,当事人考虑到该批次石榴汁不对外销售,所以出厂时也没有做出厂的检验也没有相关记录。
生产经营者的整改情况:由于当事人对该批次的石榴汁生产流程和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没有做严格的把关,导致生产出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对此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领导层会议,进行追责,对负责公司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的负责人进行了待岗学习和扣发一个季度奖金的处罚。又组织公司内部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虽然生产的该批次石榴汁没有流入市场,但是这种生产行为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当事人承诺在以后的食品生产经营中一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和食品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办法严格把好生产质量关,杜绝再次出现此类情况。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