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9号)
近期,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6家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水先生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纯净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的“水先生纯净饮用水”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7月2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48;35;0;0;0。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7月30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当事人生产的“水先生纯净饮用水”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信息。8月1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纯净饮用水,截至我局检查之日,该批次纯净饮用水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及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2022年7月9日当事人共生产“水先生纯净饮用水”200桶,规格型号:18.9L/桶。其中检测机构抽样7桶用于检验,当事人留样2桶,其余191桶以5元/桶的价格售出。7桶抽样样品按买样价格16元/桶计算,货值金额112元,193桶正常销售和留样的以5元/桶的价格计算货值金额965元,总货值金额1077元。扣除留样未销售的2桶,售出的198桶的销售金额1067元认定为违法所得。当事人自查分析系由于臭氧发生器出现故障,造成杀菌消毒不彻底导致不合格,以及内部环境潮湿、桶内清洁不到位等这些原因导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纯净饮用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67元;二、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2〕29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纯净饮用水抽检不合格是由于臭氧发生器出现故障,造成杀菌消毒不彻底,以及内部环境潮湿、桶内清洁不到位等这些原因导致。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发布公告召回该批次不合格纯净饮用水,并更换臭氧发生器零部件,排除故障,加强桶内清洁,规范人员操作行为,加强紫外线消毒频次 ,继续做好出厂检验和出库记录等工作,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高新区(新市区)乌昌路双石榴美食音乐餐厅销售苯并[a]芘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分别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店内加工销售的烤鸡肉和馕坑烤羊肉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烤鸡肉抽样基数4kg,抽样数量1kg;馕坑烤羊肉抽样基数3kg,抽样数量0.5kg。2022年7月1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苯并[a]芘,μg/kg,标准指示:≤5.0,实测值:26.0(烤鸡肉)/81.0(馕坑烤羊肉)。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7月21日、7月27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8月10日起因乌鲁木齐全市实施静态管理,相关调查取证中止,至12月5日解除静态管理、当事人复工复产后,才重新启动调查工作。现查实,6月26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烤鸡肉和馕坑烤羊肉当事人分别加工销售了4公斤和3公斤,烤鸡肉销售价68元/公斤,馕坑烤羊肉销售价256元/公斤,销售金额合计1040元。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烤鸡肉和馕坑烤肉已全部售出,因属于即食食品,上述不合格食品已无法召回。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自查分析原因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考虑疫情封控对其经营的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二、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2〕30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这次抽样的不合格的原因是在由于肉高温烧烤,被分解的脂肪滴在炭火上,产生的烟雾与肉中蛋白质结合而产生苯并芘。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暂停销售馕坑烤肉进行整改,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新市区天津北路勤和居餐厅制售的香酥嫩烤鸭。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按照2022年新疆网络食品专项抽检计划,通过美团平台购买了当事人制售的香酥嫩烤鸭并进行了监督抽检,样品数量2kg(1只)。2022年6月2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铅(以pb计),标准指标为≤0.5mg/kg,实测值为5.6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6月 25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查检验信息系统上收到关于当事人制售的香酥嫩烤鸭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任务信息。2022年7月1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的香酥嫩烤鸭制作加工流程:用开水化开麦芽糖浇灌鸭坯,然后用电风扇吹干,最后挂至电烤炉里进行加热,加工过程所用鸭坯的生产厂家为河北乐寿鸭业有限责任公司,麦芽糖为桂林市临桂天香食品原料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原料时查验了供货商及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为鸭子的养殖环境、加工过程,以及运输存贮环境造成了鸭坯的铅污染。上述香酥嫩烤鸭购买价格为80元/公斤,合计160元认定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烤鸭进货原材料的进货查验义务,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餐厅操作流程进行检查,暂停制售烤鸭并进行整改,积极整改自身运输存储环节并督促相关供应商排查运输环节是否存在重金属污染的因素,违法行为基本未造成危害后果。且2022年8月8日开始因为疫情管控一直封控未营业,店内员工及房租成本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关于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考虑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2、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2〕33号 。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提交了原因排查的情况说明,造成铅超标原因可能是鸭子的养殖环境、加工过程,以及运输存贮环境等造成了鸭坯的铅污染。当事人已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采购食品原材料,同时检查店内所有原材料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食品原材料合格证明文件,对登记不完整的食品原材料进行完善。
四、乌鲁木齐市壹品嘉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宝饭(罐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乌鲁木齐某超市嘉和园店销售的标称当事人生产的“川疆娃牌”八宝饭(罐头)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基数10碗,抽检数量6碗。2022年7月30日出具编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已脱氢乙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已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2。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8月2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2022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启动召回,分析查找原因,限期提交整改报告。经查,上述不合格八宝饭(罐头)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0日,当天共生产了32碗,规格为500克/碗,以11.55元/碗的价格销售给乌鲁木齐某超市嘉和园店,货值金额369.6元。当事人自查分析,该批八宝饭(罐头)的生产原料豆沙里含有脱氢乙酸和山梨酸钾,带入产品导致抽检不合格。截至我局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共召回4碗,并已自行销毁。超市已售出无法召回的28碗,按出厂价计算的销售金额323.4元认定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23.4元;二、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2〕
35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由于采购的食品原料豆沙里含有脱氢乙酸和山梨酸钾,企业未严格审查食品原料配方导致用这样的豆沙生产出的八宝饭里检出超范围使用的添加剂。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到:1.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登记;2.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食品生产加工。
五、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源原擀面皮店制售的烤羊肉串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21日,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自制的烤羊肉串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2kg,样品数量0.6kg。2022年8月2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苯并[a]芘,μg/kg,标准指标≤5,实测值6.7,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8月26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收到关于当事人自制的烤羊肉串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核查处置任务信息。因疫情静态管理,我局无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天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微信依法给当事人送达电子版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上述烤羊肉串系当事人2022年7月21日下午16时至17时自制,制作过程是新鲜羊肉切块穿签后放置保鲜柜中保鲜,顾客点餐后再进行烤制,烤制过程中添加孜然粉、辣子面、咸盐等调料,使用环保煤炭进行烧烤,当天全部销售完,无法追回。抽检不合格的烤羊肉串按2公斤抽样基数和买样价格167元/公斤计算货值金额33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34元;二、并处1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2〕3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原因是烧烤过程炭火燃烧不充分,烟熏火大,烧烤师傅技术不熟练,导致苯并[a]芘超标。在后期经营中做到:1.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定,严把食品安全关;2.对烧烤师傅进行培训,提高烧烤质量水平;3.加强餐饮卫生安全管理,严把进货关,保证提供安全食品。
六、新疆阿米娜特色农业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并销售的阿美妮麻辣牛肉味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7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受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喀什市疏附县安外尔苏来曼粮油蔬菜店经营的西部美味麻辣牛肉面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基数为29袋,样品数量为29袋。2022年10月18日出具编号为No:A2220413280402002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n=5,c=2,m=10000,M=100000,实测值:1.2×10⁵,9.5×104,1.0×10⁵,1.3×10⁵,1.3×10⁵,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西部美味麻辣牛肉面是当事人委托喀什阿米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标“阿比达+ABIDA”,规格型号:面饼+配料82克/袋(面饼70克),生产日期为2022-08-24。2022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2022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机制并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提交情况说明。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共召回37箱同批次产品,其它已销售无法召回,所召回产品已封存在喀什阿米娜食品有限公司库房,货款已全部退还给代理商。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2022年8月24日,当事人委托喀什阿米娜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了西部美味麻辣牛肉面95箱,每箱48袋。当事人将该批次产品以每箱34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喀什代理商麦合苏木·麦麦提肉孜,货值金额共计323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是委托生产方,对被委托方生产过程安排专人监督,产品出厂在销售该批货物前查验了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19日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西部美味麻辣牛肉面37箱(145.632公斤)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2〕37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西部美味麻辣牛肉面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受委托加工生产方在生产过程中控制不当。当事人对此次抽样检测不合格事件高度重视,保证在今后一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把好食品安全关,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2〕29号〉
2.《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2〕30号〉
3.《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2〕33号〉
4.《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2〕35号〉
5.《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2〕36号〉
6.《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2〕37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