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22号)
2022年10月15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亮超蔬菜便利店销售的芹菜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亮超蔬菜便利店销售的芹菜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基数为5kg,样品数量为3.2kg。2022年10月1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辛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项目:辛硫磷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为:0.07。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称上述芹菜是2022年9月11日从新市区城北大道马志江食品销售部购进,共购进5kg。当事人采购芹菜时查验并索要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统一销售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在购进芹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购进的数量,并且当事人不知道其采购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合格芹菜全部售出,已无法召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 30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生产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附件: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30号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