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小作坊登记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辖区内除“(一)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三)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果冻食品、酒类、饮料、冷冻食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酱油、食醋和豆类酱制食品、桶(瓶)装水等风险较高食品;(四)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以外从事其他类别食品加工的食品小作坊的登记
二、申办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下,生产加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下)
(二)生产加工区应当满足设备布局和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的基本要求,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生活场所相隔离;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消毒、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食品小作坊登记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五、受理机构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六、决定机构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事条件
高新区(新市区)内已取得《营业执照》,且其经营范围涵盖所申请登记生产的食品类别的个体工商户。
八、申请资料
(一)首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说明、设备实施清单;
5.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各功能区布局、设备布局、卫生防护设施等平面图;
6.食品安全承诺书;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生产加工食品的检验报告书。
(二)申请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申请书;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3.与登记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3.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1.补办申请书;
2.登记证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媒体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登记证原件。
(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1.填表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申请书应用钢笔填写或打印(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
3.应向受理部门提交纸质版申请资料1套(并同步报送电子版材料)。
九、办理方式
(一)受理
申请人向生产加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申请,工作人员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形式审查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登记申请,并送达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现场核查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科和各所监管人员(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组成核查组(2人以上)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好现场核查记录。
(三)行政许可决定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提供便捷服务,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四)送达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审批时限
1、受理:5个工作日
2、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一)首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有效期三年。
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二)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续登记证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三)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许可事项变更
食品小作坊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生产食品类别发生变化、食品标准发生变化的、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和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当就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四)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
材料符合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开展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
3.如实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十四、咨询和投诉部门及联系方式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991-3196709
地址: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B座7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