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5”高处坠落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
浙江奥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5”高处坠落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 号),按照《关于常态化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安办〔2021〕32 号)的要求,2023 年4月26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的浙江奥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5”高处坠落事故整改情况评估工作组(下称“评估工作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组仔细研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明确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进度、工作安排等,于2023年4月26日至4月28日完成现场评估,编写《浙江奥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5”高处坠落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并组织会议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评估工作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22年5月5日下午18时55分左右,位于高新区(新市区)宁波街111号明月兰亭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管委会、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公安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司法局、建设局、二工乡政府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的“5·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2022年12月22日,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对《浙江奥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乌高(新)政办函〔2022〕145号。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提出对2家事故单位及2名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报告提出了整改措施建议。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1、2023 年4月26日,召开评估工作会议,强调了开展此次评估工作重要性及相关事项,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将事故调查报告向参与评估工作人员进行了宣读。
2、整理归档事故相关资料,编写评估报告,再次召开会议对报告进行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公开情况
《浙江奥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于2023年1月10日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网站(http://www.uhdz.gov.cn/)进行公示。
(二)对事故单位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浙江奥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浙江奥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3年4月10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浙江奥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3〕2-004号,给予浙江奥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的罚款,2023年4月25日,该单位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2、聚岑实业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依据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对聚岑实业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2年5月9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防办)向乌鲁木齐聚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建质罚决〔2022〕第5号,给予乌鲁木齐聚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9000(壹万玖仟元整)的罚款,2022年5月16日,乌鲁木齐聚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防办)。
(三)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浙江奥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程泽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浙江奥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程泽和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3年4月10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浙江奥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程泽和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3}2-005号,给予浙江奥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程泽和人民币24000元(贰万肆仟元整)的罚款,2023年4月25日,程泽和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2、浙江奥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月兰亭实际负责人杨家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浙江奥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月兰亭实际负责人杨家龙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3年4月10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浙江奥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月兰亭实际负责人杨家龙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3〕2-006号,给予浙江奥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月兰亭实际负责人杨家龙人民币9238.4元(玖仟贰佰叁拾捌元肆角)的罚款,2023年4月25日,杨家龙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浙江奥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以本起事故为教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对临边防护等容易造成事故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同时对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严格管理,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防止事故发生。
落实情况:明月兰亭项目目前已全面竣工,浙江奥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撤离施工现场。
(二)聚岑实业应严格执行建筑行业相关规范要求,督促各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及人员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落实情况:聚岑实业已组织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警示会议,对施工现场加大巡查力度,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区建设局应指导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整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行业安全生产秩序。
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区建设局加大了对建筑工地的安全检查力度,2022年5月16日对明月兰亭项目进行抽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完成隐患整改。
(四)二工乡政府应按职责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严格依法依规辖区内建筑施工秩序,对本辖区内工程施工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落实情况:二工乡政府认真开展了辖区建筑工地的隐患排查,其中2022年5月17日、6月15日、7月20日对明月兰亭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完成隐患整改。
五、评估意见
各监管部门均能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基本符合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要求。
六、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无
七、工作建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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