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9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19号)
2021年9月14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疆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苏州路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过氧化值超标)的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1年9月2日对新疆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苏州路店经营的花生抽样检验,抽样基数为20kg,样品数量为4.144kg。2021年9月1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50g/100g,实测值为:0.77g/100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过氧化值超标)的花生,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上述花生系当事人2021年8月31日从乌鲁木齐乐福辉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计20公斤,标称的生产企业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萨尔达坂村香叭香炒货厂,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9日。至我局查处之日止,当事人以31.5元/公斤的价格已将上述食品全部售出(其中4.144公斤用于抽样),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630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花生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因属于即食食品,上述不合格食品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在购进花生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购进的数量,并且当事人不知道其采购的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合格花生全部售出,已无法召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1〕34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生产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1〕34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1〕34号.pdf】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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