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0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20号)
2021年10月14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高新区(新市区)河北东路尕牛牛牛杂煲餐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河北东路尕牛牛牛杂煲餐厅使用的盘子(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9月2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32mg/100cm²。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后厨清洗池齐全,所使用的餐具从感官判断无异常。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餐具主要是自主清洁,经当事人自述是由于清洗时员工操作不仔细,导致洗涤剂残留超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使用不清洁餐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21〕31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餐具抽检不合格是由于清洗过程把控不严所致,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在以往的清洗流程中再增加一道清水过滤的工序,保证复用餐饮具完全洗净。
附件: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21〕31号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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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21〕 31号(第1页).jpg】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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