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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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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30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3号)

2020年10月15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乌鲁木齐县凯达养蜂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蜂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20年7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世晨”天然蜂蜜(规格型号:1000克/瓶,加工日期:2019-08-02)进行抽样,经检验,该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1000,实测值:150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4789.2-2016)。)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因新冠肺炎疫情封闭管理,10月15日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进行了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蜂蜜、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提交整改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蜂蜜,当事人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0月15日,我局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为由报批立案。经查,2019年8月2日,当事人根据阿勒泰市宏利批发商行订单生产了2件(12瓶/件)的世晨蜂蜜(1000克/瓶)并于2019年8月20日将这批蜂蜜通过物流的方式运送至阿勒泰市宏利批发商行销售。2020年7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阿勒泰市宏利批发商行销售的世晨天然蜂蜜(规格型号:1000克/瓶,加工日期:2019-08-02)进行抽样(抽样基数6瓶,抽样数量5瓶,备样数量2瓶,单价32元/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蜂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475.2元;二、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20〕45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认为“菌落总数”不合格系瓶口不平导致封口不严发生泄漏;各地超市或卖场储存条件不符合蜂蜜存放条件,运输中装卸工操作不规范,存在箱子倒放导致瓶口朝下;长途运输中温度条件无法控制等原因所致。针对以上问题,当事人意识到需要更新管理思想,及时升级改造厂内设备,但由于疫情和市场大环境的影响,连年亏损,暂无力购买设备,为保证产品安全,已提交停产报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罚〔2020〕45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罚〔2020〕45号).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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