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直达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乌鲁木齐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乌财规〔2022〕1号)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4年乌鲁木齐市本级财政衔接资金分配方案的函》,现下达你区(县)2024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215万元(详见附件1),请专款专用。
各区(县)请列2024年转移性收入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科目“2130505农林水支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生产发展”。现就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你区(县)财政部门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二、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工作安排,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切实落实绩效管理要求,管好用好衔接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和滞留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三、资金安排要重点支持自治区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立足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共同富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引领全区农业农村现代化。
四、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根据《乌鲁木齐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乌财预〔2018〕56号)要求,请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在预算执行中,对资金运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确保专项资金取得实效。预算执行结束后,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六、请加快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乌鲁木齐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乌财预﹝2018﹞41号)要求,认真填写《乌鲁木齐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跟踪反馈表》(详见附件3)。
附件1:2024年提前下达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xlsx
附件2:2024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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