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0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0号)
2024年7月31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新沙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鹰嘴豆原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1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上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2024年7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在食品生产环节对标称生产企业为你单位生产的鹰嘴豆原味粉(内含14小包)、商标:新沙漠+图形、规格型号:42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07月05日的预包装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数量:8袋,抽样价格:10.5元/袋。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霉菌,CFU/g,标准指标:n=5,c=2,m=50,M=100,实测值:850。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2日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乌高(新)市监责改(2024)0802号),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启动召回机制,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2024年8月7日以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报批立案。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8月7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为由报批立案。现查明,当事人于7月5日生产了该批鹰嘴豆原味粉共计14箱,每箱20袋,每袋420g,共计280袋,117.6kg。其鹰嘴豆原味粉的生产工艺为:将采购的原料进行粉碎,过筛,分装成小袋,再装大袋,在装箱后进行销售。2024年6月10日,当事人从新疆木垒县鑫盛农副产品加工厂采购了精制鹰嘴豆粉,生产日期2024年6月1日,规格25kg/袋,共计16袋,7月5日将精制鹰嘴豆粉按照生产工艺,生产出14箱鹰嘴豆原味粉,共计280袋,公司自行送检12袋,被检验机构抽检8袋,销售给天山区李东平店(大巴扎)12箱19袋,共计259袋,该销售点向顾客销售了一箱零19袋,共计39袋。8月2日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共召回11箱共220袋,92.4kg。8月5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分析了因食品原料不稳定导致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原因。随后向我局提供了食品原料的进货台账记录,供应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鹰嘴豆原味粉的生产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
当事人于2024年7月5日生产的鹰嘴豆原味粉共计14箱,20袋/箱,420g/袋,共计280袋,117.6kg。以10.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了267袋,其中220袋已召回未付款,共计92.4kg,47袋已付款(39袋销售给顾客,8袋为抽检买样费用),共计19.74kg,库存剩余13袋,5.46kg(公司自行检验6袋,送至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6袋,剩余1袋)。故货值金额为2940元,违法所得493.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493.5元3.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4】229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生产鹰嘴豆原味粉的过程中,由于食材质量不稳定,导致了鹰嘴豆原味粉中的霉菌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采取了更换了鹰嘴豆原味粉的原料供应商整改措施。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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