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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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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0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9-18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0号)

2024731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新沙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鹰嘴豆原味粉

抽检基本情况

2024731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20247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在食品生产环节对标称生产企业为你单位生产的鹰嘴豆原味粉(内14小包)、商标:新沙+图形、规格型号420/袋、生产日期为20240705日的预包装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数量:8袋,抽样价格10.5/袋。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GB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霉菌CFU/g,标准指标:n=5,c=2,m=50,M=100,实测值:850

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202482日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乌高(新)市监责改(20240802号),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启动召回机制,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202487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报批立案。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87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为由报批立案。现查明,当事人于75生产了该批鹰嘴豆原味粉共14箱,每20袋,每420g,共280117.6kg。其鹰嘴豆原味粉的生产工艺为:将采购的原料进行粉碎,过筛,分装成小袋,装大袋,在装箱后进行销售2024610日,当事人从新疆木垒县鑫盛农副产品加工厂采购了精制鹰嘴豆粉,生产日202461日,规25kg/袋,共1675日将精制鹰嘴豆粉按照生产工艺,生产14箱鹰嘴豆原味粉,共280袋,公司自行送12袋,被检验机构抽8袋,销售给天山区李东平店(大巴扎1219袋,共259袋,该销售点向顾客销售了一箱19袋,共3982日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共召1122092.4kg85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分析了因食品原料不稳定导致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原因。随后向我局提供了食品原料的进货台账记录,供应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鹰嘴豆原味粉的生产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

当事人于202475日生产的鹰嘴豆原味粉共计1420/420g/袋,共280117.6kg10.5/袋的价格对外销售267袋,其220袋已召回未付款,共92.4kg47袋已付款39袋销售给顾客8袋为抽检买样费用),共19.74kg库存剩135.46kg公司自行6袋,送至第三方检验机构检6袋,1袋)。故货值金额2940元,违法所493.5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493.53.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4229号。

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生产鹰嘴豆原味粉的过程中,由于食材质量不稳定,导致了鹰嘴豆原味粉中的霉菌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采取了更换了鹰嘴豆原味粉的原料供应商整改措施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911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4】22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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