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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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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1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0-09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1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3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市区地窝堡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经营的甜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市区地窝堡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经营的甜椒监督抽检,抽样数量:6kg,抽样价格:7.4元/kg。2024年8月1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测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3,单项判定:不合格。

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机制并清点封存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产品,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9日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甜椒行为报批立案。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24年7月25日当事人以50元/件的价格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李顺海蔬菜销售部购进一件甜椒,规格:8.50㎏/件。以7.40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62.9元。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已全部售出

(三)       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8月29日我局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甜椒行为报批立案现查明,上述甜椒是当事人于2024年7月25日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李顺海蔬菜销售部以50元/件购进甜椒1件,8.5㎏/件。以7.4元/㎏对外销售(其中6㎏用于抽样,抽样价格7.4元/kg),至我局检查之日止,该批甜椒已全部销售完毕,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62.9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甜椒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用农产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用农产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2024〕42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继续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2.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高新区(新市区)甄优果蔬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老五仁(烘焙类糕点)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销售的老五仁(烘焙类糕点)(生产日期2024年3月26日、商标麦格来、规格100g/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样品数量19袋,备样数量为7袋。2024年7月1日出具了编号为:No:SH202402974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单位为g/100g,标准要求为≦0.25,实测值为0.53,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机制并清点封存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产品,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当日执法人员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为由报批立案。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剩余10袋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存放在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检查当日,要求当事人立即下架封存处理。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老五仁(烘焙类糕点)是经查,该批次老五仁(烘焙类糕点)是当事人于2024年4月13日从一名自称为生产厂家业务员的推销员处购进,推销员姓名吴某处以2.5元/袋的价格共购进30袋100g/袋,以3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买样价格3元/袋),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该批次老五仁(烘焙类糕点)剩余10袋存放在当事人店内货物架上,按买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90元。当事人进货时查验并留存了生产商昌吉市泰瑞食品厂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该批次老五仁(烘类糕点)的《成品出厂检验报告单》和进货票据。7月3日当事人启动召回机制,在店铺门口张贴召回通知,截至7月29日,无消费者到店进行退货处理。目前下架的10袋该批次产品封存在当事人店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该批次产品老五仁(烘类糕点)(生产日期2024年3月26日、商标麦格来、规格100g/袋)10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4〕24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老五仁(烘焙类糕点)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的原因,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经营食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三、乌鲁木齐礼疆来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酥鹰嘴豆行为

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乌鲁木齐礼疆来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香酥鹰嘴豆监督抽检,抽样数量:30袋,抽样价格:14.95元/袋。2024年8月1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标准指标:≤0.50,实测值:0.72单项判定:不合格。

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启动核查处置,同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酥鹰嘴豆的行为,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香酥鹰嘴豆为当事人于2024年7月19日从新疆漠上楼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7.43元/袋400g/袋)的价格购进30袋,产品包装上标称的生产厂家是乌鲁木齐市广泰峰糖酒有限公司。购进后在抖音平台以14.9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30袋用于抽检,买样价格14.95元/袋),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香酥鹰嘴豆已全部销售完毕,按买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448.5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酥鹰嘴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用农产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2024〕41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香酥鹰嘴豆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的原因,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经营食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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