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商品煤产品质量抽查方案以及实施细则的解读
关于对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和商品煤产品质量抽查方案以及实施细则的解读
开展车用汽柴油、车用尿素、商品煤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依据及目的意义: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91号)等文件精神,国务院质量督察考核工作明确将各地产品质量合格率列为评价地方政府质量工作的重要指标,要求各地政府每年要结合辖区实际对重点工业产品实施监督抽查,掌握产品质量合格率状况,做好质量提升和质量监督工作。
2.根据国务院环保督察工作以及《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整治2024—2025年行动方案》要求,“持续巩固清洁取暖改造成果”和“全面保障成品油和尿素质量”工作任务明确要组织开展对车用汽柴油、车用尿素、商品煤产品的监督抽查,确保车用汽柴油品、车用尿素、商品煤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为确保上述国务院环保、质量督察考核指标任务的有效落实,做好监督抽查工作,我区结合辖区实际制定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和商品煤产品质量抽查方案以及实施细则。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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