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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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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报告(黄超全)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报告

2019年9月17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核查处置信息,2019年8月16日,对当事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新联农贸市场D-1号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小黄一号副食品经销部的鸡蛋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问题)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汇报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19年8月16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委托对当事人店铺内经营销售的鸡蛋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基数10kg,样品数量3.2kg。2019年9月1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 SP2019A14646),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标准值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是14.6u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9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对当事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1、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2、24小时内启动召回,召回已售出的全部产品;3、于3日内向我局提交排查整改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要求当事人立即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2019年10月2日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为由报批立案,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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