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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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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8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8号)

近期,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友谊路军霞便民店(朱军霞)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委托于2019年8月16日在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销售抽取了4公斤营养蛋样品(抽样基数13公斤)。2019年9月2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氟苯尼考”标准值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是1.3u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19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给经营者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启动核查处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现查实:上述营养蛋系2019年8月16日当事人从安宁渠路80号豫园春市场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路小王鸡蛋店购进,共购进80公斤,购进价格为9.5元/公斤,当事人采购上述营养蛋未查验其检验合格证明,也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购进的鲜蛋以10.5元/公斤的价格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共计货值840元。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鲜蛋的来源清楚,货值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了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40元;3.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19〕98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这次抽样的不合格的原因疑似是在养殖环节个人养殖户给蛋鸡喂食兽药所致,作为销售者在采购鲜蛋时也仅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并没有查验鸡蛋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经营者表示今后将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鉴于不合格鸡蛋疑似养殖环节给鸡喂食抗生素所致,我局已将案情函告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


二、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小黄一号副食品经销部(黄超全)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委托于2019年8月16日在当事人经营的店铺内抽取了3.2公斤鸡蛋样品(抽样基数10公斤)。2019年9月1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标准值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是14.6u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19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给经营者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启动核查处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现查实:上述鸡蛋系当事人从城北大道3599号新联市场D区115、116号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广超鲜蛋店购进,共购进68.4公斤,购进价格为10.4元/公斤,当事人采购上述鸡蛋未查验其检验合格证明,也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购进的鸡蛋以10.6元/公斤的价格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共计货值725元。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鸡蛋的来源清楚,货值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了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25元;3.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19〕99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这次抽样的不合格的原因疑似是在养殖环节个人养殖户给蛋鸡喂食兽药所致,作为销售者在采购鸡蛋时也仅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并没有查验鸡蛋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经营者表示今后将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鉴于不合格鸡蛋疑似养殖环节给鸡喂食抗生素所致,我局已将案情函告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罚〔2019〕98号、99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2日


附件:

朱军霞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稿).doc

黄超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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