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1号)
近期,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餐饮服务经营者、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罗跃健(新市区鲤鱼山南路汇隆御粥轩餐厅)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1日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制售的小蛋糕进行抽样检验,共抽样12个,9月2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CB 276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9月22日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给经营者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当事人于2018年8月21日在店里自制了25个小蛋糕,当日共抽样12个,剩余13个也已售出,无法召回。2018年9月28日执法人员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由报批立案。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18年8月21日当事人共制作了25个小蛋糕,市场价为1元/个。当天检验机构抽购买检用了12个,剩余的13个也于当天全部销售,销售金额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5元;二、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19〕3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据当事人称蛋糕铝残留量超标的主要原因系因加工制作过程中添加泡打粉所致。当事人深刻剖析原因,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一是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对餐厅的检验员进行了培训,保证在今后生产中杜绝类似问题出现;三是完善出入库流程,严格检验程序,符合要求后在销售。
二、新疆宝盈风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普通白菜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17日在新疆宝盈风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抽样了餐饮食材普通白菜,送至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经抽检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毒死蜱”标准值为≤0.1㎎/㎏,实测值是0.62㎎/㎏。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8年11月1日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的普通白菜,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现查实,上述普通白菜的供应商是“水磨沟区南湖东路素花花蔬菜店”,该蔬菜店系从新北园春市场A2-13号店处采购,产地是乌鲁木齐市安宁渠。当天共给当事人供应了19.7公斤,进价2.3元/公斤,货值金额总计45.31元。至2018年11月1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涉嫌不合格的普通白菜已全部用完。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材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的规定,构成采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依此规定处理,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们认为当事人虽然采购了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是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也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且所抽检的该批次普通白菜已无库存,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采购的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菜可能由于在农作物种植环节农药喷洒过多,造成农药残留超标。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1.严格把关食品原材料采购验收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食品及现关产品的索证索票制度;2.将采购来的农产品在清洗环节,增加浸泡清洗次数,减少农药残留。
三、新疆夏贝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枣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18年10月09日在当事人生产场所抽取了16袋枣糕样品(抽样基数50袋)。2018年11月14日该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占用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8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
2018年10月09日,当事人共生产了枣糕210袋(规格:160克/袋),当日销往乌鲁木齐县南山超市商店160袋,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机构抽检用去了16袋,库存34袋。当事人称生产的该批次枣糕除检验用去的外,剩下的34袋公司分发给员工食用了,售出的产品也无法召回。执法人员亦未在其出库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销售台账)中发现有上述批次的食品。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防腐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52元;二、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19〕2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这次抽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因枣糕中添加了成品枣泥,枣泥是已经添加了防腐剂的,制作枣糕的时候又按比例添加了防腐剂,导致防腐剂超标。当事人深刻剖析原因,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一是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对公司的检验员进行了培训,保证在今后生产中杜绝类似问题出现;三是完善出入库流程,严格检验程序,符合要求后方可出库。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15日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