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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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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17 浏览次数: 【字体:
    

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63号)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9107号)精神,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硬措施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和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了使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逐步推广应用,以信息化手段推动三项制度全面落实,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健全公示机制。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明确公示内容采集、传递、审核、发布工作流程和责任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确需公开,要作适当处理后再公开。  

2.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依据、程序等信息,包括: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自由裁量基准年度执法计划等内容,经法制人员审核后予以公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责,按照执法类别公开执法流程,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3.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示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鼓励全文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乌鲁木齐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建立健全已公开发布执法决定信息的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要求重新作出或者依据相关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5.规范公示方式。202211日起,行政执法事前、事后信息统一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的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上公示。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6.完善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文书和文字记录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载体和基础方式,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  

7.规范音像记录。202211日起,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做到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型、阶段和环节的特点,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有效开展音像记录。制定完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8.严格记录归档。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严格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9.发挥记录作用安监大队通过案卷评查等形式,结合评议考核工作内容,加强执法监督,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执法建议。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0.明确审核负责人及时调整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成员,明确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负责人,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专人负责。  

11.明确审核范围。根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可在内部审批表中体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12.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在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13.明确审核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经过法制审核的,主要负责人不得作出执法决定。不断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责任,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在行政执法承办完成对个案的调查审查工作,形成拟作出行政决定的意见后启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主要负责人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以及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4.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为了加快推进我局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开展执法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15.推进信息共享。按照全国执法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完成信息采集审核,配合自治区做好行政执法综合监督信息库完善工作,并开展分析研判等综合监督应用,实现基于大数据的执法监督工作新模式。  

(五)加强培训宣传  

积极组织所管辖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法制宣传,安全生产培训,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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