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防办)非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工作
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防办)非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工作
公租房(D)、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申请家庭资格审核
(一)办事依据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第162号令)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2、《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建住房[2007]258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8]172号)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 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5、《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的通知》(乌房管[2012]323号)
第六条第四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核
6、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0]11号)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7、《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规定》(乌房管[2012]96号)
第五条第四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核
8、《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组管理规定》(乌房管[2012]97号)
第五条第四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核
9、《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10、《关于规范住房保障审核权限相关事项的通知》(乌城低住保[2013]1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由各区(县)按规定具体负责…区(县)按工作流程,组织管委会(街道)、社区完成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初审及审核公示工作,经区(县)审核公示通过的申请家庭,由区县人民政府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后,原则上即认定为取得保障资格。
11、《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15]161号)
自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全面实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做到统一窗口受理、统一公示、统一审核上报。
(二)保障对象和受理范围
1、公租房(D)、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乌鲁木齐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包括兵团家庭)
2、公租房保障对象:乌鲁木齐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3、受理高新区(新市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所有申请审核
(三)申请条件
1、公租房(D)申请基本条件:
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户籍时间为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2、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基本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户籍时间为1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申请家庭的家庭总资产符合政府规定
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办理了居住证;大中专毕业或职校毕业年限不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一次性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须实际工作三个月以上;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均办理了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与本市用人单位连续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个人信息登记表。
2、保障性住房申请(公租房D、经适、公租房)承诺、授权书
3、保障性住房申请告之问询单
4、身份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工作、收入和社保缴纳证明
7、住房情况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办理程序
家庭申报---社区受理---管委会(街道)初审---管委会(街道)公示---区(县)初审---区(县)复审---区(县)公示---区(县)人民政府核准登记---市住保办备案审查---市住保办抽检复核---市住保办发放《住房保障资格证》
(六)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社区及街道当月完成申请家庭的申报初审工作---街道公示15天(每月2个公示期,社区1日、16日以后提交街道的,均计入下一个公示期)---区民政部门审核及上报区县时限15-30工作日---区(县)接受街道上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公示15天(每月2个公示期,街道1日、16日以后提交的,均计入下一个公示期)---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核准、上报市住保办
(九)监督方式。
受理地址:四平路创新广场A座709室
咨询电话:3828885 监督电话:3197329
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防办)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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