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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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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1年第4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14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4号)

2021年1月14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查检验信息系统的2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宴山火锅新世界广场店(王敏娟)制售的烤鸭肉串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0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店内制售的烤鸭肉串进行抽检检验。烤鸭肉串抽检1.2kg(抽样基数5kg)。2021年1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苯并[a]芘,标准指标为≤5.0μg/kg,实测值为8.5μ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烤鸭肉串”,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当事人当天共制售5公斤(20串)烤鸭肉串,1.2公斤用于抽检,其余正常售出,无法召回。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65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21〕11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由于对新来的员工培训不到位,烧烤流程不熟练,烤制时间未掌握好,烤制时间过长致使苯并[a]芘超标。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1.停止销售此类不合格商品;2.开会培训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加强对新员工的培训;3.规范烧烤类食物加工流程,严格控制操作规范;4.对烤签、肉类存放器皿等工具做好清洗消毒工作;5.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二、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布鲁牛排海鲜自助餐厅的辣椒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布鲁牛排海鲜自助餐厅经营的辣椒粉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5公斤,样品数量0.3公斤。2021年1月8日出具了编号为No:SC20650011830237701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启动了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粉,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当事人该批次辣椒粉共进货7公斤,0.3公斤用于抽检,6.7公斤已用于加工食品并售出。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辣椒粉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并不知道上述的辣椒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辣椒粉已全部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1〕2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辣椒粉不合格应是种植或加工环节的原因。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立即停止与之前供货商的合作,停止使用已购进辣椒粉,并重新采购。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罚〔2021〕 1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1〕2号〉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9日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1〕2号〉.pdf已下载
附件【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1年第4号).docx已下载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罚〔2021〕11号〉.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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