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报告(2020年9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报告
(2020年9号)
2020年7月29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核查处置信息,当事人乌鲁木齐格恩特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水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问题)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汇报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20年7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的“格恩特饮用水”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基数50桶,样品数量7桶,生产日期:2020年7月2日,规格型号:18升/桶。2020年7月2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标准指标为“n=5,c=0,m=0”,实测值为“25;1;2;1;34”。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因新冠肺炎疫情封闭管理,7月31日执法人员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微信)依法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9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同批次的检验不合格饮用水、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同时改正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的行为。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检验不合格的同批次饮用水,当事人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
当事人分析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系因空桶清洗环节因对桶部清洗过程中消毒剂二氧化氯配比添加不足,消杀不全面所致。针对此问题,当事人对清洗外刷机、灌装系统进行了全面消杀,保证每个环节的消杀工作细化。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9月15日对所生产饮用水进行送检,检验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合格。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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