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40200003360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4-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 称: | 关于印发《高新区(新市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 | 文 号: | 乌高(新)政发【2021】25号 |
关于印发《高新区(新市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以基金为载体,培育壮大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高新区(新市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转化的科技成果,所属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八个高新技术领域、九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对区域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行业领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转化方式包括自主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经技术改造后实现成果转化、引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进行转化、通过技术交易获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团队)自带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等。
第五条 本办法遵循突出绩效、注重引导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在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注册和纳税征信良好的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
第七条 本办法支持范围:对具有实用价值科技成果提供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和专业服务,并结合高新区(新市区)总体产业布局,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支持各类创新主体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通过技术改造后获取新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三)支持各类创新主体通过引进高校院所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四)支持各类创新主体通过技术市场交易获取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五)支持懂技术、懂经营、懂管理的科技人才(团队)带来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六)支持各类创新主体通过产学研合作获得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七)支持其他类型的高水平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研发投入强度达5%且营业收入超5亿元的创新主体,每年扶持不超过2个项目;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创新主体,每年扶持不超过1个项目。单个项目根据资金配套能力、经济社会效益及带动示范效果,其支持额度为100万-300万元。单个创新主体不能超过2个未验收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流程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税务关系及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地均在高新区(新市区)。
(二)申报单位不在负面清单之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高新技术产品,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技术领先地位和市场占有率。
(四)具有不低于1:3的资金配套能力,具有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研发和管理团队。
(五)所转化的科技成果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等。
(六)确保项目实施期结束后,能够对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做出贡献。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新区(新市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征集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三)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四)前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五)相关技术交易合同;
(六)科技成果先进性证明材料;
(七)其他与项目申报有关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准备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第十条 申报流程:
(一)公开征集。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界定的支持范围,结合全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重大科技需求,根据实际需要可试行“揭榜挂帅”制度,由区科技局负责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征集。
(二)尽职调查。由新疆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申报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和承担主体开展尽职调查。
(三)综合评价。新疆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管委会、区政府报告尽职调查结果,由区分管领导召集区属相关经济部门,对提请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及其承担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和会议票决。
(四)会议审定。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和综合评价,新疆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支持建议,报管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定并进行公示。
(五)签订合同。公示无异后,新疆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与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正式合同书,一般合同期为1—3年,同时一并签订合同期内的绩效目标任务协议。
(六)资金拨付。新疆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合同金额全额拨付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十四五”期间,区财政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在新疆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新疆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区国资委的监督下对基金进行日常监管,代为行使出资方出资人权利。区科技局开展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合同到期后由新疆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绩效目标任务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转化为无偿拨付模式;项目承担单位未按期完成绩效目标任务时,全额退回已拨付资金,并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使用成本。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由新疆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绩效考评机制,严格监管基金用途和流向,提高使用效率,确保基金使用到位。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需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计划项目,并由新疆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同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使用成本,并不再享受我区任何方面的支持。
第十五条 获得支持的单位,需按照合同约定,专款专用,不得套用、挪用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并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否则将记入高新区(新市区)科技信用不良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新市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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