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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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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71400000929 发布机构: 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7-14 有效性: 有效
名 称: 新市区人民政府禁火令 文 号: 乌高(新)政发规〔2025〕1号

新市区人民政府禁火令

新市区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要点文件精神,有效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及其他火灾的发生,切实加强预防能力,提高扑救水平,保护好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特发布禁火令

一、禁火期限

每年411031期间我区高火险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高新区(新市区)行政区域所有防护林苗圃、乡村荒地公园范围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内,除依法依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火区范围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枝叶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生产性用火。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祭祀用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私拉有电线路等行为。

(四)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五)其他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其他规定

(一)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个人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和义务,应自觉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二)禁火期内,在禁火区从事野营、登山、旅游、勘察施工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占用防火设施、设备。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入禁火区的,其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管义务,禁火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履行好监管职责。

、处罚措施

违反本禁火令的,由区园林管理局、公安分局依据各自职能依法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火警电话:119

公安报警电话110

区园林管理局值班电话3792444

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5091110

本禁火令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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