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1100001793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 |
| 发布日期: | 2025-11-11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 称: | 关于划定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 | 文 号: | 乌高(新)建发规〔2025〕1号 |
关于划定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
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水利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要求,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工作安排,我区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行政区划规模为241.14km²。根据坡度图计算,25°以上陡坡面积18.53公顷,占全域面积的0.08%。经叠加2023年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提取25°以上陡坡范围内林地、草地、裸土地图斑,初步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14个图斑11.50公顷。经数据修正、复核验证,最终划定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面积1个图斑12.94公顷,占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土面积的0.05%。全区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全部位于石油新村街道办事处,具体情况见附表、附图。
二、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严禁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耕地保护、生态建设相关政策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
三、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在25°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禁止采用全垦等不合理的整地种植方式。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在我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示意图;
2.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公告日期:2025年10月31日
单 位: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建设局
附件1: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示意图
附件2: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乡镇(街道)名称 | 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hm2) | 国土面积 (km²) | 备注 |
石油新街道办事处 | 12.94 | 5.40 | |
合计 | 12.94 | 5.40 |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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