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新区(新市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高新区(新市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的通知
各片区管委会、乡镇,区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直属企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垂管单位:
《高新区(新市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经2019年第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2020年4月12日
高新区(新市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创新驱动发展政策落实,积极引进教育系统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促进学科建设发展,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师资队伍,结合我区教育师资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新市区)优质教育资源国办中小学校中荣获“自治区德育示范校”荣誉称号的中小学校、优质教育资源学校、高新区(新市区)教研室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按照是否办理人事调动和入编手续,分为编制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方式。
(一)编制引进是指需办理调动手续,纳入本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人才引进,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五年。
(二)柔性引进是指不办理调动手续,不纳入编制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将明确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工作期限,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引进对象主要是全国(包括疆内)小学、初高中、教研室领域具有丰富教学、教研或管理经验的优秀教研员、拔尖学科人才。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熟悉教育教学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其品德、能力、业绩、综合素养及个人魅力得到业内认可;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与引进职位相符合的教师资格证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小学需具有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初高中学校和教研室需具备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编制引进高层次人才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三)身体健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编制引进人员年龄为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高层次优秀人才引进具体条件
(一)优秀教研员
教研员需具有本学科教科研经验不少于三年,且获得过自治区级及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名师等荣誉称号的优秀教师;自治区特级教师及以上荣誉称号,年龄可放宽,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学科拔尖人才
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不少于五年;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理念,在学科教学方面有较强影响力,曾获得全国优秀教师、自治区功勋教师、自治区特级教师、自治区教坛新秀、自治区教学能手、地州市级学科带头人、地州市级工作室主持人及以上荣誉称号。
第三章 引进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成立高新区(新市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引进工作的监督和实施。
第八条领导小组按照年度高层次引进优秀人才的实际需求,将引进计划报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备案批准。高层次优秀人才引进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编制。
第九条领导小组建立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拟引进的优秀人才的资格条件进行考核认定,同时完善专家委员会管理制度,明确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严肃人才引进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确保人才引进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引进程序
(一)发布公告。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根据当年引进优秀教育人才的实际需要,制定方案及公告。
(二)接受报名。根据公告要求接受个人报名,报名者须按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格材料。
(三)组织面试和考核。由专家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和综合水平考核,对候选人的个人资历、教育教学经验、教育管理经验、科研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定;对优秀教研员和拔尖学科人才可通过函调或实地考核等方式进行。获得专家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引进的报名者视为通过面试考核。
(四)研究确定。领导小组对拟引进对象进行研究,按照1:1的比例确定引进的优秀人才。
(五)体检、公示和聘用。对拟引进的优秀人才进行体检和公示,待体检和公示合格后,经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办理入编及岗位聘用等手续。
第四章 薪酬待遇及福利保障
第十一条经认定聘用的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人才补贴
优秀教研员每月1500元、优秀学科带头人每月1000元人才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二)薪酬待遇
1.对于入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资待遇按照同类技术岗位人员事业单位待遇标准执行,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倾斜,原则在现同类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绩效基础上上浮30%,单独核算,不纳入单位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统计,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单独列支。
2.对于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为杰出人才的年度薪酬原则上为同类技术岗位人员年度薪酬的1.5倍,领军人才的年度薪酬原则上为同类技术岗位人员年度薪酬的1.3倍,业绩特别突出人才待遇按“一人一议”原则处理。
(三)租房补贴和住房保障
1.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根据引进人才荣誉级别等级,在高新区(新市区)租住住房人员,连续发放五年,每年按以下标准发放:
A类(国家级):优秀教研员每月补贴2500元;学科拔尖人才每月补贴2000元。
B类(省级):优秀教研员每月补贴2000元;学科拔尖人才每月补贴1500元。
C类(地市级):优秀教研员、学科拔尖人才每月补贴1500元。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租房补贴,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其聘用合同有效期。
2.住房保障。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签约五年以上(含五年)者,在乌鲁木齐购房的,按照乌鲁木齐市《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引进人才实施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申请住房。
第十二条岗位聘用。引进的优秀人才在第一个五年聘期内,其岗位聘用按不低于本人职称对应岗位层级进行聘用,享受相应聘用岗位的工资待遇。引进的优秀人才的聘用岗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教育系统岗位总量中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优先培养支持引进的名教师分别设立名师工作室。在引进的前三年工作期内,名师工作室每年考核达标后可享受不少于6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对引进的优秀人才除实行年度考核外,还要实行聘期目标考核制度,具体配套管理考核办法由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对引进的优秀人才首个五年聘期内,确定试用期年限为一年,试用期间住房补贴、安家费连续计算,工资待遇等基本福利待遇不变。聘期考核按照考核方案确定不同等级考核结果,根据聘期考核结果享受相应的待遇。对不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承诺,考核不达标者,经领导小组认定,取消其获得的人才资格,停止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待遇,并由教育部门重新调整工作岗位,其待遇按照调整后岗位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拟引进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引进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引进资格;已聘用的,解除聘用合同,取消各项待遇,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和安家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对在聘期内违规违纪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或涉嫌违法的,取消其人才引进待遇并追缴其已享受的全部福利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优秀人才引进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区教育工委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优秀人才引进和管理工作,区编办负责按程序做好纳编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优秀人才引进岗位待遇的落实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将优秀人才引进工作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政策与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其他人才引进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高新区(新市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员引进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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