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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收取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07 18:24:0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停止收取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

 

高新区(新市区)各相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做好停止收取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后续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好遗留问题,依据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做好停止收取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建建[2020]2号)相关规定,参照乌市建设局《关于停止收取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乌建防发[2020]30号)文件,现将高新区(新市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停止收费后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欠缴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一)相关建设单位历年欠缴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不再上缴统筹机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从业人员权益得到保障。

(二)2020年9月底前,建设单位携带“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承诺书,办理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欠缴核销手续。

二、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拨付工作

(一)2020年3月1日起,全面取消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专户监管,新办项目不再开设专户。

(二)2020年9月底前,按依法、便利的原则开展应拨未拨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的拨付工作。2014年之前的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因不能提供缴费票据复印件而未能拨付的,可申请依据我局查找的收费票据复印件办理退费;2014年之后的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因不能提供缴费票据而未能拨付的,可申请依据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业务系统记录的未退付金额退费。

(三)对更名、解散、破产、分立、合并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的拨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四)2020年10月起,不再受理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相关业务。

请各相关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的后续工作。

联系人:赵渊敏 电话:3678611

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防办)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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