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生产基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公告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主体责任,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可追溯,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产地准出主体为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含屠宰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市场准入主体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含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二、实施产品为蔬菜、食用菌、水果、畜禽及畜禽产品、生鲜乳、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
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依照生产标准或相应技术规程组织生产,生产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采购与使用、病虫害防治、农产品收获(屠宰或者捕捞)日期等情况。
四、蔬菜、食用菌、水果、畜禽及畜禽产品、生鲜乳、水产品上市时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规模生产主体依托各类农产品追溯平台出具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猪(牛、羊、鸡)定点屠宰企业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含证、章、环);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分级,标示相关追溯信息。
五、提供有效期内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质量标识信息。
六、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含屠宰厂、场)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的,应当向市场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主动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可溯源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查验记录。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经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八、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电子凭证,并督促入场销售者规范使用。
九、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选择进货渠道并查验相关凭证:
(一)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屠宰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留存购货凭证等可溯源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并核对有关信息;
(二)从批发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留存该市场出具的销售凭证,并核对有关信息;
(三)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肉类,还应当索取有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四)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和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供货凭证等证明文件;
(五)不得采购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
倡导销售者与符合条件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者签订稳定的供货协议。鼓励有条件的销售企业在签订供货协议的果蔬种植基地建设产地预冷设施,降低果蔬采摘后的过程损耗。
十、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在执行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农村局举报投诉电话:3666724
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3196709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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