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公告1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公 告
潘红梅、陈桂宏:
2023年6月,你们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公共绿地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路999号保利翡翠城别墅区8139-1号房屋东侧建设房屋一处,占地面积为90平方米,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上一层,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违反了《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确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和《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无法实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五)违反城乡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强制性内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影响的。”之规定,我机关现决定责令你们于2024年6月10日前拆除违法建设房屋。逾期未拆除,我局将依据《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之规定,进行强制拆除。
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高(新)城执责拆决[2023]第20-009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