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公告3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公 告
宋红丽:
2013年7月,你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文光路222号建设库房,共2栋,为地上一层,彩钢结构,面积2500平方米,库房总造价80万元,房屋至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 7月5日向你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编号:乌高(新)责拆决[2023]第18-004号),责令你在2023年7月20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但你逾期未予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2023年12月21日本机关向你下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编号:高(新)城执罚催告[2023]第18-004号),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向你送达高(新)强拆决[2023]第18-004号《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决定对你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 6月 28 日实施强制拆除。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终审: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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