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告知书
耕地保护告知书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事关我国14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必须牢牢守住耕地这个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基。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谷类、豆类、薯类)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为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现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内容告知如下:
“四严禁”:
一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四是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五不得”:
一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二是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三是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四是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五是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六严禁”:
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二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三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五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六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八不准”:
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违法占地后果严重人财两空后悔莫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三)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命线。让我同心协力保护好耕地,为当代人着想,为子孙后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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