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问题的通告
新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问题的通告
为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二、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破坏和损毁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丢荒闲置的,取消相关财政补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土地承包人、经营权人限期整改、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土地经营权人拒不整改的,可以解除或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凡在辖区内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整改到位,并恢复耕种。逾期不整改的,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市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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