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公告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公 告
潘红梅 陈桂宏:
2023年6月,你们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路999号保利翡翠城别墅区8139-1号房屋东侧建设房屋一处,占地面积为90平方米,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上一层,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违反了《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 5月10日向你们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编号:高(新)城执责拆决〔2023〕第20-009号),责令你们在2024年6月10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但你们逾期未予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2025年7月8日本机关向你们下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编号:高(新)履决催〔2023〕第20-009号),你们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向你们送达高(新)城执强拆决〔2023〕第20-009号《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决定对你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2026年 3月 4 日实施强制拆除。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终审: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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