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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公告

来源: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6-07-06 18:51:47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乌鲁木齐金太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系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兴路380号土地权属人,该土地内房屋(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附30115层)产权人为马长纪、洪云飞。该房屋现由马长纪(个体经营)用于开设一路吉祥酒店。该酒店房屋东侧现有建筑物一栋,依靠一路吉祥酒店房屋楼体东侧墙体建成,其余墙体为砖混结构和彩钢结构,面积约187.54平方米,房内地面下陷至酒店负一层。目前该建筑物使用方为一路吉祥酒店。现场未能提供该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确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和《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无法实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五)违反城乡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强制性内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影响的之规定,我机关现决定责令你公司于20261112日前拆除违法建设房屋。逾期未拆除,我局将依据《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之规定,进行强制拆除。

       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高(新)城执罚决[2025]A-070-01《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日

 

 


终审: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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