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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疑似违法建(构)筑物权属认领及限期处置的公告

来源: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6-08-06 11:52:34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疑似违法建(构)筑物权属认领及限期处置的公告

为规范城市道路管理、消除道路通行安全隐患,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在开展城市道路日常巡查工作中查实:西环北路木材厂天桥西侧踏步南侧(西环北路向西外环转弯向南约200米处)存在一处建(构)筑物。该构筑物占用整个人行道,仅剩余约38厘米通行宽度,达不到人行道最低通行规范要求,迫使行人进入机动车道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一、法律依据

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11-2021)第3.4.5条规定,城市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得小于1.5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等公共区域搭建建(构)筑物。

该建(构)筑物未依法取得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涉嫌违法建设,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清理。

二、公告事项

    为查清建(构)筑物权属,消除安全隐患,规范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权属认领及配合调查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该建(构)筑物所有权人、管理人、实际使用人应当携带相关资料至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主张权属、接受调查并落实整改:

1. 自然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权属相关证明、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权属材料及相关审批文件;委托办理的,需出具正式授权委托书。

(二)逾期处置法律后果

公告期限届满后,无权利人前来认领、无法提供合法审批手续或者拒不配合整改的,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将依法认定该建(构)筑物为无主违法建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拆除所产生清运、施工等全部费用、现场安全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建(构)筑物实际权属人自行承担。

(三)陈述申辩与权利救济途径

相关权利人对认定事实、拟处置意见存有异议的,可在30日认领期限内到本局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如对后续作出的拆除行政决定不服,可自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说明

本次权属认领期限为30日,自本公告发布当日起计算。本公告同步在涉案构筑物现场张贴,并在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202686

 


终审: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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