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公告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公 告
唐功兵:
2025年8月,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银川路1299号玖玺台二期17号楼2单元1层102号房外建设玻璃房屋,面积42.67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3月2日作出高(新)城执罚决[2025]第A-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于2026年9月2日之前拆除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银川路1299号玖玺台二期17号楼2单元1层102号房外的玻璃房屋。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发出催告书,要求你按照下列要求履行:
1.履行期限:2026年9月30日前
2.履行方式:自行拆除银川路1299号玖玺台二期17号楼2单元1层102号房外的玻璃房屋。
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日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公 告
王健:
2025年8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银川路1299号玖玺台二期17号楼2单元1层101号房外建设混凝土房屋,面积39.31平方米。违反了《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3月2日作出高(新)城执罚决[2025]第A-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于2026年9月2日之前拆除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银川路1299号玖玺台二期17号楼2单元1层101号房外建设的混凝土房屋。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发出催告书,要求你按照下列要求履行:
1.履行期限:2026年9月30日前
2.履行方式:自行拆除银川路1299号玖玺台二期17号楼2单元1层101号房外建设的混凝土房屋。
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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