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部门动态>详细内容

【我为群众办实事】讲好“法治第一课” 做校园里的“守望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18 17:42:00 浏览次数: 【字体:

“担任中学法治副校长让我跟未成年群体走得更近,能更真实地了解未成年人的想法,这对我和孩子来说都是一次成长的良好机会。”秦立芬说。

工作中的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秦立芬


今年3月底,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秦立芬接到通知,由她担任乌鲁木齐市第二十九中学法治副校长。

这对秦立芬来说是一次“跨界”,但她十分从容。秦立芬在新市区人民法院从事多年的民事审判工作,其中不乏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案件。

近日,记者采访秦立芬时她正在备课,不久后她要去学校开讲第一课——《加强法治教育 共建平安校园》。

“中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加上学习压力、校园生活、家庭关系等多重因素,部分孩子出于好奇和叛逆,容易犯错。”近些年,秦立芬先后受理了诸多涉未成年人案件,她说,尤以涉及青少年的案件较难办理。

青少年思想较小学生更加成熟,必须有的放矢加以引导,方能达到普法效果。对于第一堂课,秦立芬构思已久,最终决定从自己办理过的几起校园中较为常见的案例入手,让孩子们正确认识一些可能有过的行为对自己、他人和家庭带来的危害。

秦立芬说,今年 1 月她接到新市区某学校的求助电话,两个小学生家长因一起校园伤害事件闹得不可开交。

在此之前的一次课间,两个孩子违反校园规定偷跑到操场篮球架旁攀爬玩耍,上课铃响后两人慌忙滑下,处于上方的孩子不慎将位于下方的孩子右眼踩伤。

秦立芬将双方家长及校方代表邀请到新市区人民法院调解室展开调解。

受伤害方孩子家长认为孩子受伤是校方缺乏管理、施害方家长缺乏教育,索赔数万元医疗费。校方认为学校已通过多种途径向家长和学生开展了校园安全教育,对此秦立芬也做了核实。施害方家长则认为两个孩子结伴玩耍,受害方也有责任,且对方索赔金额过高。

两个学生都已满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秦立芬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三方解释有关规定。最终施害方家长向受害方家长赔偿8000元。

校园生活中,学生之间打闹玩耍较为常见,青少年情绪容易激化,因此造成的伤害事件并不少见。秦立芬准备通过解读民法典有关规定,让孩子们注意尽量不打闹,以免对同学造成侵害,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不良影响。

去年,某学校向新市区人民法院反映,有学生在校园周边商店购物中有盗窃小商品的行为,让商店老板十分头疼,“都是孩子,东西也不贵,就怕他们‘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商店老板的担忧同样也是学校的担忧。

秦立芬和同事针对中小学生这一行为做了专门研究,并安排法官就这一问题向该校全体师生开展了一次法治课,此后,该校再未收到此类情况反映。

这次,秦立芬也准备将此问题带到课堂上,让孩子们认识到这一行为的危害。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是否意味着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就可以实施犯罪了呢?当然不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可以不尊法。”秦立芬翻开摆放在桌面上的几本法律书籍,向记者一一道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为讲好这堂课,秦立芬提前向校方征求意见、翻阅典型案例案卷、研读法律条文,授课内容还在继续充实中。

秦立芬深知未成年人普法教育工作任重道远,“我要当好校园安全守护者,发挥专业所长,引导孩子们亲身参与法治实践,让法治的种子在他们心中生根发芽。”


 

 


 

来源:文/图 古雪丽

编辑:曹丹丹

审核:于国伟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