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机场街道办事处小地窝堡互通立交优化匝道工程燃气管线迁建工程“7·24”一般坍塌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
高新区(新市区)机场街道办事处小地窝堡互通立交优化匝道工程燃气管线迁建工程“7·24”一般坍塌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按照《关于常态化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安办〔2021〕32号)的要求,2024年6月24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的高新区(新市区)机场街道办事处小地窝堡互通立交优化匝道工程燃气管线迁建工程“7·24”一般坍塌事故整改情况评估工作组(下称“评估工作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组仔细研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明确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进度、工作安排等,于2024年6月24日至6月25日完成现场评估,编写《高新区(新市区)机场街道办事处小地窝堡互通立交优化匝道工程燃气管线迁建工程“7·24”一般坍塌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并组织会议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评估工作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23年7月24日11时左右,位于高新区(新市区)乌昌辅道T4机场改扩建工地西4门西侧道路与乌昌辅道路口交汇处南侧,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高新区(新市区)小地窝堡互通立交优化匝道工程燃气管线迁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在挖掘清理燃气管道沟槽时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管委会、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检察院、建设局、公安分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卫健委、机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技术专家共同组成了高新区(新市区)小地窝堡互通立交优化匝道工程燃气管线迁建工程“7·2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9月18日,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对《高新区(新市区)机场街道办事处小地窝堡互通立交优化匝道工程燃气管线迁建工程“7.2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乌高(新)政办函〔2023〕884号。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提出对3家事故单位及2名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报告提出了整改措施建议。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1、2024年6月24日,召开评估工作会议,强调了开展此次评估工作重要性及相关事项,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将事故调查报告向参与评估工作人员进行了宣读。
2、整理归档事故相关资料,编写评估报告,再次召开会议对报告进行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公开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于2023年11月1日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网站(http://www.uhdz.gov.cn/)进行公示。
(二) 对事故单位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在较大的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3年9月26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3〕2-015号,截止2023年9月27日,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2、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采取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3年9月26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3〕2-019号,截止2023年9月28日,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3、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3年9月27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3〕2-018号,截止2023年10月7日,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三) 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姚德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姚德佳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3年9月26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姚德佳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3〕2-016号,截止2023年9月26日,姚德佳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2、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琦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3年9月26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琦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3〕2-017号,截止2023年9月26日,王琦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 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以本起事故为教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基坑或沟槽开挖深度超过3米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制定和实施危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落实情况: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了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负责人在现场监督,指导工作,工程于2023年8月14日已全面结束,事故单位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撤场。
(二) 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落实情况: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程于年8月14日竣工,未发生同类事故。
(三) 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应履行监理职责,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程作业情况。发现重大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其中,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汇报。
落实情况: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制定整改措施,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不重视,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要求现场监理向施工所在地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局报告。
(四) 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要以本起事故为教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施工手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
落实情况:新疆燃气集团在2023年8月9日按照《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地基、基础方案及边坡防护,基槽开挖放坡要求,及《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单位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基坑进行放坡处理并将土方全部外运,消除了安全隐患。
(五) 机场街道办事处应按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依法规范辖区内生产作业秩序,对本辖区内生产作业活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落实情况:机场街道办事处已对本辖区内生产作业活动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隐患进行了督促整改。
五、评估意见
各监管部门均能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基本符合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要求。
六、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无
七、工作建议
无
八、附件及印证资料
附件1:评估问题清单
序号 | 问题描述 | 备注 |
1 | 无 |
|
附件2:评估工作建议
序号 | 建议内容 | 备注 |
1 | 无 |
|
附件3:评估经验做法
序号 | 经验做法 | 备注 |
1 | 无 |
|
印证材料清单
1、《关于对高新区(新市区)机场街道办事处小地窝堡互通立交优化匝道工程燃气管线迁建工程“7·2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事故报告
2、事故公示情况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缴款票据
5、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