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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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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上水管网改建项目“9·3”一般触电事故评估报告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0-29 浏览次数: 【字体:

 

依据《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按照《关于常态化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安办202132号)的要求202481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局牵头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上水管网改建项9·3一般触电事故整改情评估工作组(下评估工作),对该起事故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组仔细研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明确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进度、工作安排等202481日至82日完成现场评估,编写《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上水管网改建项9·3一般触电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并组织会议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评估工作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239317时左右,位于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四工路南六巷由马登林承接的《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上水管网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在上水井内打洞时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事故造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管委会、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卫健委、城市管理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二相关技术专家共同组成高新区(新市区)9·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20231018日,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对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上水管网改建项9·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乌高(新)政2023917号。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提出1家事故单位2名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报告提出了整改措施建议。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1202481日,召开评估工作会议,强调了开展此次评估工作重要性及相关事项,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将事故调查报告向参与评估工作人员进行了宣读。

2、整理归档事故相关资料,编写评估报告,再次召开会议对报告进行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公开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2023111日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网站http://www.uhdz.gov.cn进行公示。

(二)       对事故单位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采取相关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规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施工条件和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3113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32-020202457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下发乌高(新)应急催20242-005号缴纳罚款催告书,催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履行处罚决定,告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如有异议在收到催告书之日3日内向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2024523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未缴纳罚款,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2024523日再次向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制发乌高(新)应急催20242-007号缴纳罚款催告书催告其缴纳罚款。截202464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在此期间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缴纳罚款,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已202464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       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承包人马登林无项目施工资质,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施工前安全交底未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无安全管理人员协调管理危险作业临时用电现场,按照行业规范管理临时用电及相关工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1-6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项目承包人马登林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31124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马登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32-02220231214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马登林下发乌高(新)应急催20232-022号缴纳罚款催告书,催告马登林履行处罚决定,告知马登林如有异议在收到催告书之日3日内向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20231229日马登林未缴纳罚款,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20231229日再次向马登林制发乌高(新)应急催20232-022号缴纳罚款催告书催告其缴纳罚款。截202472日马登林在此期间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缴纳罚款,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已202472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马晓虎未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按要求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马晓虎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3113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马晓虎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32-021202457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马晓虎下发乌高(新)应急催20242-006号缴纳罚款催告书,告知马登林如有异议在收到催告书之日3日内向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2024523日马晓虎未缴纳罚款,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2024523日再次向马晓虎制发乌高(新)应急催20242-008号缴纳罚款催告书催告其缴纳罚款。截202472日马晓虎在此期间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缴纳罚款,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已202472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规范施工项目发包行为,将施工项目发包给具备施工条件和资质的企业以任命书等形式明确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责任人认真履行隐患排查和督促治理管理责任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落实情况: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了隐患排查并登记形成台账,制定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后续施工期间的现场进行了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工程20231010已结束该路段已恢复正常通行。

(二)       施工项目承包人马登林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规范进行施工项目投标,规范安全生产费用专项投入,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按照行业规范管理临时用电使用质量合格的工器具,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落实情况:马登林未缴纳罚款,该工程已结束,且马登林不是职业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工作人员,未提供此起事故中存在的隐患问题相关整改报告。

(三)       工乡政府应按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依法规范辖区内生产作业秩序,对本辖区生产作业活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落实情况:工乡政府对本辖区内生产作业活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指导督促企业进行了整改。

五、评估意见

各监管部门均能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基本符合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要求。

六、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七、工作建议

八、附件及印证资料

1:评估问题清单

序号

 

问题描述

 

备注

 

1

 

 

 

 

2:评估工作建议

序号

建议内容

备注

1

 

 

3:评估经验做法

序号

经验做法

备注

1

 

 

印证材料清单

1关于对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上水

管网改建项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事故报告

2、事故公示情况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缴纳罚款催告书

5、加处罚款决定书

6、法院行政裁定书

7、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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