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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22”高处坠落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04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22”高处坠落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 号),按照《关于常态化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安办〔2021〕32 号)的要求,2022 年9月2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的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22”高处坠落事故整改情况评估工作组(下称“评估工作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组仔细研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明确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进度、工作安排等,于 2022 年9月2日至9月4日完成现场评估,编写《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22”高处坠落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并组织会议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评估工作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21年9月22日中午13时15分左右,位于高新区(新市区)锦州东路北一巷汇轩园10号楼东侧美化塔5G设备的安装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管委会、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公安分局、工信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三工片区管委会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的“9·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2021年11月3日,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对《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乌高(新)政办函〔2021〕237号。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提出对1家事故单位及6名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报告提出了整改措施建议。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1、2022年9月2日,召开评估工作会议,强调了开展此次评估工作重要性及相关事项,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将事故调查报告向参与评估工作人员进行了宣读。

2、整理归档事故相关资料,编写评估报告,再次召开会议对报告进行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公开情况

《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于2021年11月22日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网站(http://www.uhdz.gov.cn/)进行公示。            

(二)对事故单位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1年11月24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1〕2-023号,给予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450000元(肆拾伍万元整)的罚款,2021年12月8日,该单位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三)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冯松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冯松林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1年11月24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冯松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1〕2-024号,给予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冯松林人民币42670元(肆万贰仟陆佰柒拾元整)的罚款,2021年11月30日,冯松林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2、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安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安峰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1年11月24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安峰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2〕2-025号,给予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安峰人民币21240元(贰万壹仟贰佰肆拾元整)的罚款,2021年11月30日,安峰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3、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分公司2021年5G三期工程室外无线项目经理栾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分公司2021年5G三期工程室外无线项目经理栾杰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1年11月19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分公司2021年5G三期工程室外无线项目经理栾杰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2〕2-026号,给予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分公司2021年5G三期工程室外无线项目经理栾杰人民币16560元(壹万陆仟伍佰陆拾元整)的罚款2021年11月30日,栾杰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4、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分公司2021年5G三期工程室外无线项目区域负责人冯文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分公司2021年5G三期工程室外无线项目区域负责人冯文胜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2年11月24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分公司2021年5G三期工程室外无线项目区域负责人冯文胜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2〕2-027号,给予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分公司2021年5G三期工程室外无线项目区域负责人冯文胜人民币15840元(壹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整)的罚款,2021年11月30日,冯文胜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5、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分公司2021年5G三期工程室外无线项目安全员王闻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分公司2021年5G三期工程室外无线项目安全员王闻权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1年11月24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分公司2021年5G三期工程室外无线项目安全员王闻权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2〕2-028号,给予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分公司2021年5G三期工程室外无线项目安全员王闻权人民币15840元(壹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整)的罚款,2021年11月30日,王闻权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6、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分公司2021年5G三期工程室外无线项目施工队长李双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分公司2021年5G三期工程室外无线项目施工队长李双君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1年11月24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分公司2021年5G三期工程室外无线项目施工队长李双君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2〕2-029号,给予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分公司2021年5G三期工程室外无线项目施工队长李双君人民币14760元(壹万肆仟柒佰陆拾元整)的罚款,2021年11月30日,李双君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以本起事故为教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落实情况: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完善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各项作业流程,主要负责人能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

(二)区工信局应按职责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辖区监管范围内类似作业项目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协调、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整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落实情况:区工信局在事故发生后已加大了对行业分管领域企业的安全检查力度,紧抓薄弱环节,压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各重点工业企业能够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三)三工片区管委会应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本辖区内工程施工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落实情况:三工片区管委会在事故发生后加大对辖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督促辖区企业及辖区内工程施工项目认真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五、评估意见

各监管部门均能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基本符合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要求。

六、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无

七、工作建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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