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新顺钻井队“5·14”机械伤害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
五家渠新顺钻井队“5·14”机械伤害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 号),按照《关于常态化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安办〔2021〕32 号)的要求,2022 年5月15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的五家渠新顺钻井队“5·14”机械伤害事故整改情况评估工作组(下称“评估工作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组仔细研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明确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进度、工作安排等,于 2022 年5月15日至5月16日完成现场评估,编写《五家渠新顺钻井队“5·14”机械伤害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并组织会议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评估工作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21年5月14日19时15分左右,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青格达湖乡青联中街与联合中路交会处的联合村自来水供水点院内,五家渠新顺钻井队工人李喜在水源钻机钻井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管委会、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公安分局、国资委、建设局、司法局、人社局、总工会、青格达湖乡政府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的高新区(新市区)“5·1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开展调查工作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2021年6月24日,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对《五家渠新顺钻井队“5·1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乌高(新)政办函〔2021〕132号。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提出对2家事故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报告提出了整改措施建议。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1、2022年5月15日,召开评估工作会议,强调了开展此次评估工作重要性及相关事项,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将事故调查报告向参与评估工作人员进行了宣读。
2、整理归档事故相关资料,编写评估报告,再次召开会议对报告进行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公开情况
《五家渠新顺钻井队“5·1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于2021年7月6日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网站(http://www.uhdz.gov.cn/)进行公示。
(二)对事故单位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五家渠新顺钻井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五家渠新顺钻井队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1年8月16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五家渠新顺钻井队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1〕2-011号,给予五家渠新顺钻井队人民币250000元(贰拾伍万元整)的罚款,2021年12月22日,该单位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2、新疆富禄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新疆富禄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1年7月30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新疆富禄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1〕2-012号,给予新疆富禄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的罚款,2021年8月11日,该单位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五家渠新顺钻井队要以本起事故为教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落实情况:因事故发生地高新区(新市区)青格达湖乡青联中街与联合中路交会处的联合村自来水供水点院内工程已全面结束,事故单位五家渠新顺钻井队已撤场。
(二)新疆富禄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监理职责,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发现重大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新疆富禄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该起事故为教训,加强公司级领导以及项目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积极落实和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工作,对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检查以及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三)区建设局应按职责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辖区监管范围内类似作业项目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协调、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整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落实情况:督促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时督促辖区工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紧抓薄弱环节,压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四)青格达湖乡政府应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本辖区内工程施工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落实情况:青格达湖乡政府高度重视,片区立即形成专项检查组对所管辖的辖区内的工地进行走访检查。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工地专项教育工作,要求各工地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加强对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评估意见
除事故现场及相关单位因项目撤场未核实外,其他监管部门均能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基本符合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要求。
六、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事故报告评估时因事故发生地高新区(新市区)青格达湖乡青联中街与联合中路交会处的联合村自来水供水点院内工程已全面结束,事故单位五家渠新顺钻井队、新疆富禄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撤场,导致事故现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无法核实。
七、工作建议
此次事故评估工作开展距离事故发生时间较长,工作开展滞后、不及时,今后需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整改情况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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